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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分割遺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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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方翠芳 方粵芳 方貢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上列原告方翠芳等與被告方仁寬等間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,原告應補正: ㈠被繼承人方俊明三女方安芳(民國00年0月0日生)之住居 所。 ㈡被繼承人方仁德之繼承人即被告Sandra Fan、被告方琇麗 、被告方偉全、被告方玲麗之戶籍謄本、或提出渠等之出 生年月日、護照號碼、國內外住居所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: 被繼承人方俊明所遺之土地及房屋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及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本院前於111年2月8日即函請原告提 出前開資料,並於111年9月28日、112年9月6日函請原告儘 速補正,然原告迄今未提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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