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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履行協議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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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威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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