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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死亡宣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汪家均 謝景雲 李秉燊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失蹤人賴逢時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、失蹤前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3樓) 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賴逢時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賴逢時於民國97年11月19日,因 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生死不明,其失蹤時年滿80歲 以上,已屆滿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,前經本院 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。現 陳報期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,為此聲請對失蹤人賴逢時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賴逢時為00年0月0日出生,於97年11月19 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生死不明,已屆滿失蹤人 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,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,陳報期間為7個月,並已於112年5月4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 院公告處等情,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亡字第11號案件卷宗 核閱無誤,堪信為真正。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 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民法第8條第1 、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失蹤人賴逢時失蹤時已83歲,現今陳 報期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之事實,依前揭法文,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 亡宣告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賴逢時為死亡宣告,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失蹤人賴逢時於97年11月19日失蹤時已83歲,計至100年11 月19日失蹤屆滿3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,爰依法宣告其死亡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劉提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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