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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死亡宣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汪潤萱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汪潤萱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號,設籍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三樓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於 中華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十二時死亡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汪潤萱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汪潤萱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,因 戶籍資料多年未校正,於109年2月10日列為失蹤人口,至今 未能尋獲,生死不明已逾3年,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 宣告之公示催告,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。 二、按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 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」,民法第8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9年2月10日失蹤,失蹤時已滿 80歲,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,且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 告之公示催告,現申報期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,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。  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,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 形,此有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、本 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、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、新北 市政府殯葬管理處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等函文可證,堪 信屬實,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。 四、次查,失蹤人汪潤萱自109年2月10日起失蹤,至112年2月10 日失蹤已滿3年,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李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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