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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死亡宣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菊初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陳菊初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、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即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於中 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程序費用由陳菊初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陳菊初年逾80歲,且於民國109年2月 1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,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,屆滿失蹤人 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,並經鈞院以112年度亡字第30號 裁定准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,陳報期間現已屆滿,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爰聲 請宣告失蹤人陳菊初死亡等語。 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宣告死亡之裁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。家事 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菊初 於109年2月10日失蹤,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,前經本院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現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閱卷宗無訛,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 間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。 三、次查,失蹤人陳菊初於109年2月10日失蹤,迄至112年2月10 日失蹤已滿3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,准予裁 定宣告其死亡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李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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