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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死亡宣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郭玉生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郭玉生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,失蹤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)於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程序費用由郭玉生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郭玉生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,失蹤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街00巷00號)於民國109年2月23日失蹤後生死不明,迄 今已逾3年,且經公示催告均無人陳報郭玉生之生死,為此 依民法第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宣告郭玉 生死亡。 二、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後 ,為死亡之宣告;此分別為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 。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 決內所確定「死亡之時」,推定其為死亡;所謂「死亡之時 」,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,但有反 證者,不在此限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有郭玉生之戶籍資料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本院公示催告裁定 、公告、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(最 後揭示日期:112年8月18日)等可以證明,足證郭玉生自109 年2月23日通報失蹤後,已失蹤滿3年,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,於1 12年8月18日揭示公示催告公告,並定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之日起6個月,該陳報期間已於113年2月17日屆滿 ,均無人陳報郭玉生之生死,故聲請人聲請宣告郭玉生死亡 ,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又郭 玉生係於109年2月23日失蹤,計至112年2月23日失蹤滿3年 ,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,應推定郭玉生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12時死亡。 四、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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