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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請求給付工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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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林已譯 被上訴人 陳逸恒即臺北市私立逸毅非凡夏恩文理短期補習班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許仲珩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請假證明文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 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5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章榮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文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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