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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更生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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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債 務 人 譚清安即譚慧平 代 理 人 張衞航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債務人無固定收入,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、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,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,亦同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,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,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,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。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,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,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,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、第64條之1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乙份(見本 院卷第5頁)在卷可稽。又債務人確有薪資。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共72期,每期清償 新臺幣(下同)5,519元,總清償金額397,368元,清償成數 為48.98%。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 力清償: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,名下 財產尚有郵局及數家銀行之存款金額2元至1,079元不等,合 計1,531元(即7+8+356+1,079+22+2+57=1,531),另有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 (見本院消債更卷第72頁、第132至156頁),其中相當於保 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29,970元(即22,500+3,166+4,3 04=29,970)。綜上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之財產價值合計3 1,501元(計算式:1,531+29,970=31,501),債務人願提供 等值現金之9成,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39 4元,合計28,368元,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,足徵債 務人之還款誠意。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,0 44,343元,扣除必要支出837,984元後,餘額為206,359元,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,是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。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,依內政部公布113年度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即19,680元列支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,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。又債務人為foodpanda外送員,其陳報職業所需每月平均 油資1,630元,並提出110年11-12月及111年1-2月、3-4月、 5-6月加油單發票以證其實(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8 號卷,下稱消債更卷,第214至221頁),及機車強制險費用 每年658元,相當於每月55元,堪認債務人確有該等費用支 出之必要。而債務人母親年逾75歲,無財產,109、110年度 收入皆為0元,亦有109、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(見消債更 卷第166至168頁),堪認債務人母親不能維持生活,而有受 債務人等子女共3人共同扶養之權利。再者,債務人列載母 親扶養費每月19,680元,扣除每月領取之老人年金4,386元 、每年領取之重陽禮金1,500元(相當每月125元)及每季領 取之健保補助1,662元(相當每月554元)後為146,145元, 再由債務人負擔三分之一即4,871元【計算式:(19,680-4, 000-000-000)x1/3=4,871,元以下無條件捨棄】,亦屬合 理,以上之領取津貼補助亦有債務人提出之母親郵政存摺明 細附卷可機參(見消債更卷第68至70頁)。而債務人每月生 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,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 支出,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,本院予以尊重。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,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,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。查債務人為food panda外送員,每月收入約31,930元,有債務人提出之112年 1月至10月薪資明細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77至81頁),扣 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5,694元,已將其中9成即5,125元 用以履行更生方案,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。且除每 月固定收入外,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 之9成分期清償,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。 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,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。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,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         附件一:更生方案(單位:新臺幣/元) 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1.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每1個月為1期,共6年72期,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5,519元,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、 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。 2.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,致債務人遲延給付,應許延緩1期給 付,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。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 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,並依期履行。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,債 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。 3.債權總金額:811,260元。 4.總清償金額:397,368元。 5.總清償比例:48.98﹪。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,690 1,998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,642 549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,287 1,029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2,923 972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2,718 971 合計 811,260 5,519 附件二: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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