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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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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邢舜 相 對 人 蘇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 相對人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 相對人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 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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