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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票字第309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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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921號 聲 請 人 楊大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子祐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,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,應以提示方式為之,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,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(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2月17日通知補正,該通知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 。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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