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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7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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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謝懷陞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;次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定有明文。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 ,應以裁定駁回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聲明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祥臨之子女,被繼承人 業已於民國112年7月16日死亡,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, 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,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等,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、113年1月1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 到7日內補正之,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,該函文已 於112年12月18日、113年2月1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含積極遺產及消極遺產 (即被繼承人之債務、債權人等),聲請人未就消極遺產部分 提出釋明文件,且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。揆諸前開說明, 本件聲請人之陳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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