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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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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麗燕 地址保密 非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即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榮煌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,聲請訴訟救 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給付贍 養費事件應適用家事事件法所定之非訟程序,惟該法就費用 之徵收及負擔等並無明文規定,僅於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 件法,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,自應類推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。次按,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郭榮煌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, 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,非顯無勝訴之望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已 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、 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。經核聲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 (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815號)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,故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 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書記官 李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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