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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1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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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明輝 代 理 人 魏千峯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文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慶 相 對 人 郭彥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德傢俱有限公司、郭彥呈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等(聲請調解)事件(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111號) 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工 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 。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 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,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就本件全 部准予扶助,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,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 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,足資認定為真實 。又聲請人本件起訴係主張其遭受職業災害,而依勞動基準 法第59條、第62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,並 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、工資補償、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 償、慰撫金等,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,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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