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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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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相 對 人 潘盈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2年度小抗 字第3號)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,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,不在此限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(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院112年度小抗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聲請人對 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799號駁回其所提反訴之裁 定不服而提起抗告,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抗告,業經本院以其 於原審所提反訴,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顯有未合 而不應准許,原審以裁定駁回其反訴之結論並無違誤,是其 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在案,依前揭說明,即顯無勝訴之 望。從而,本件聲請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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