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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更生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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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債 務 人 王鴻安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(法律扶助)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,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。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 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3元估算,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3,515元(計算式:[(6+1)×43×15]-1,000=3,515元)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 費用,債務人補繳後,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更生之要件,仍可能 駁回債務人之聲請,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,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 後,扣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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