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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更生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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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 債 務 人 張家宏 代 理 人 謝政文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 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 稱消債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;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 因及種類;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,與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,毋庸記載其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;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,亦同,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、第7項規定自明。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;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;消債條例第8條、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 料及說明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:  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⒉提出債務人民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及 112年9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   ⒊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 屬法院、股別及案號。   ⒋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(例如處分不動產、黃金、珠寶、償還債務 、變更保險要保人、解約保單等)。   ⒌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或註銷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。債務人是否有車貸?如有,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 稱,並更正債權人清冊。  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)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。   ⒎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,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),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,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。及自109年9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)、上開 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。   ⒏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險、年金 保險、投資型保險),並說明投保內容、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、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、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(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)。   ⒐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09年9月起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 、來源(即僱主)、實際收入金額,及提出自109年9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,並說明現有無 工作,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,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、津貼、補助及金額;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 ,應提出收入切結書(載明任職工作地點、任職期間、內 容、實際收入金額)。  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說明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或津貼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 租津貼等)及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    ⒒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,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?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,請領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   ⒓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、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 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,並提出建物謄本 。如現居地為承租,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 數、所有居住成員、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 年水、電、瓦斯、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。   ⒔提出全部受扶養人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、112年9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,及在學證明文件,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、有無 工作及收入狀況。   ⒕提出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,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110至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112年9月以後列 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並說明所有扶養義 務人收入狀況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, 若未支出,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。   ⒖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,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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