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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算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徐心慈(原名:徐至敏)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貳拾伍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 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 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 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、第4項、第82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,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應預納2,225元【計算式 :〔(4+1)×43×15〕-1,000=2,225元】;又債務人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 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: 1.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,並提出建物謄本。 2.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如現居地為承租,應提出租 賃契約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數、所有居住成員,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(譬如水、電、瓦斯、室內家用電話 費用等)。  3.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 屬法院、股別及案號。 4.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,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。 5.債務人自民國110年8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(含外 幣帳戶)、證券帳戶(集保帳戶)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 6.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。 7.提出現有交通工具(汽車、機車)行照影本,及現值為何 之證明文件。 8.提出112、113年度繳納勞保費、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。 9.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等)及 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  10.債務人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收入狀況,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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