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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算事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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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 債 務 人 劉家亨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(法律扶助)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,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。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 以每人20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3元估算,另加計 債務人名下目前靠行之營業小客車等值現金20,000元,並扣除已 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29,320元(計算式:[(11+1)×43×20]+20,000-1,000=29,320元 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 補繳上開費用,債務人補繳後,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 ,仍可能駁回債務人之聲請,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,將俟駁回之 裁定確定後,扣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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