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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6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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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14號 112年度監宣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,本院合併審理、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,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(女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處分、 分割繼承取得被繼承人丙〇〇所遺不動產遺產繼承。 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就原名下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 段000地號土地(面積:94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2分之1)及其 上同小段61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建物(總面積:2 74.89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2分之1)參與都市更新合建,得處 分減少購置土地18.24坪之相關事宜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之財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  ㈠聲請人甲〇〇之母乙〇〇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 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前經鈞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53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,及指定乙〇〇之夫丁〇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因受監 護宣告人乙〇〇之父丙〇〇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往生,其遺產 經乙〇〇及其他兄弟姊妹議定分配方式,惟未及辦理繼承作 業,乙〇〇即因中風而為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現因花 蓮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協議分配內容非屬直接分配,故要 求該繼承內容需經法院裁定始得辦理,爰聲請准予依繼承 人協議內容辦理遺產分割。   ㈡又受監護宣告人乙〇〇與配偶丁〇〇共同持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,先前於109年1月22日與毅聯 建設公司簽署都市更新合作開發契約,並規劃額外購買該 地段台銀釋出之住四土地,併入原有土地,以取得較多之 房屋分配權益,現因考量家庭財務壓力,請求鈞院同意聲 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執行參與前述都市更新計畫所需辦理 不動產信託、不動產擔保貸款、不動產設定、登記、都更 後選屋及減少購置前開土地18.24坪等事宜等語,並聲明 :⑴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辦理繼承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不動產。⑵准予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辦理 與丁〇〇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合建事宜,並同意 調整不動產都更協議內容,減少額外購置台銀住四土地坪 數,以降低家庭財務壓力。⑶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 乙〇〇之財產負擔。 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 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 ,不生效力: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。㈡代理受監 護人,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。民法第1101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且此等規定 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,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38號 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、死亡證明書、分割繼承協議書、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、戶口名簿、分管契約、 非不動產類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等件為證,且聲請人已會同 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丁〇〇開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( 見前開案號卷第111至117頁),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,即 非無據。至於聲請人請求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〇〇不動產 ,是否合於受監護宣告人利益?經查:   ㈠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分割繼承協議書,雖為聲請人代監護 人簽立,惟其內容與乙〇〇受監護宣告前,與其他繼承人所 定分管契約之內容相符,且其分配完整所有權之土地,是 聲請人主張係依乙〇〇於受監護宣告前之協議辦理遺產不動 產分割登記,尚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。從而,聲請人主 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,應准許聲請人依協議之方法辦 理遺產分割登記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 ㈡又聲請人因家庭財務考量,請求代乙〇〇辦理系爭不動產都 市更新案件,減少原購置台銀標售土地面積,由28.44坪 調降為18.24坪,亦據其提出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 都市更新合作開發契約書、合建契約分配暨申購台銀土地 分配協議書、都更案件家庭會議紀錄、台銀土地標售前申 購土地確認書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且系爭不動產共有人 即乙〇〇之夫丁〇〇亦表示同意(見本院112年11月9日非訟事 件筆錄),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曾於109年1月22日與 毅聯建設公司簽訂都市更新合作開發契約,足見乙〇〇確有 意願以系爭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之合建開發,惟因受監護 宣告人乙〇〇現狀難以負擔原先加購坪數所應支付之價額, 則聲請人請求准予代為處分調降購置土地坪數,以減少財 務負擔,尚屬適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6  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: 編號 遺產種類名稱、坐落及金額(均新臺幣) 分 割 方 法 1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面積:2,557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8分之4 。 分配由乙〇〇取得。 2 同上段401之1號土地、面積:198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奕樺取得。 3 同上段409地號土地、面積:1,702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慶璋取得。 4 同上段419之3地號土地、面積:1,780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進榮取得。 5 同上段758地號土地、面積:209.54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慶璋取得。 6 門牌號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建物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奕樺取得。 7 門牌號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建物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慶璋取得。 8 門牌號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建物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陳進榮取得。 9 門牌號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建物、權利範圍:全部。 分配由乙〇〇取得。 10 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,588元。 由繼承人乙〇〇、陳奕樺、陳慶璋、陳進榮依應繼分比例,即每人各4分之1分配。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,636元。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1元。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3元。 14 第一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946元。 15 中華郵政公司花蓮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萬7,666元。 1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06元。 17 花一信復興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,148元。 18 壽豐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7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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