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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第三人聲請閱卷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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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簡榮英 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 吳姿穎律師 謝宜軒律師 相 對 人 彭阿斗 法定代理人 彭建豪 代 理 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尚宏律師 相 對 人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耀 代 理 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履行契約事件,第三 人聲請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履 行契約事件卷內之文書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當事人得向法 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預納費用聲請 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所謂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 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  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履行契約事件,訟爭標的所涉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其上所 落房屋(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,下稱系爭房屋) 之所有權人為聲請人。聲請人並以系爭房屋之權利向相對人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豐建設公司)簽署房屋合建 契約,是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之履行契約行為,與聲請人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 覽卷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:  ㈠本件相對人彭阿斗主張系爭土地前遭訴外人「彭炳煌」、「 彭玠堡」以贈與名義,無權代理移轉至該2人名下,彭炳煌 、彭玠堡於民國108年8月6日與被告三豐建設公司簽訂合建 契約書,及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華南銀行,嗣相對人彭阿斗 提起訴訟,獲勝訴判決取回土地及塗銷信託登記,相對人間 於112年6月16日簽訂合建契約書,相對人彭阿斗依合建契約 訴請求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履行合建契約約定之分屋協議, 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事件(下稱系爭民事事件) 受理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該民事事件卷宗屬實。  ㈡依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所提與相對人彭阿斗簽訂之協議書、 及與聲請人簽訂之合建協議書(系爭民事事件卷第92、220 頁),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約定就系爭房屋租金補 貼款轉換為合建分屋坪數之價值,且聲請人於上開民事事件 於112年11月22日遞狀聲請參加訴訟,足認聲請人與本案事 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則聲請人聲請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案 卷宗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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