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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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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周錦雲 何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風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光風濬公司 )、高端鈺、高志信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 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。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 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告光風濬公司應給付 原告周錦雲新臺幣(下同)53萬元,及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高端鈺應給付原告 周錦雲53萬元,及自10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;㈢被告高志信應給付原告周錦雲53萬元,及自106年 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㈣前三項所命 給付,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,其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 之義務;㈤被告高志信應給付原告何則輝49萬元,及自106年11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由原告上開聲明 第1項至第3項,可知被告光風濬公司、高端鈺、高志信間所負之 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,數項標的間屬競合關係,依上揭說 明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元。又原告 訴之聲明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02萬元(計算式:530,000+490,000=1,020,000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,098元。另本件於112年12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 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故孳息不予併算,附此敘明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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