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回復原狀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王裕欽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 告 黃玫芬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1萬1,098元。按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,不能單 獨交易,其價額之計算方式,參酌公寓大廈基地之收益,係平均 分散於各樓層,故應以系爭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,乘以原告主張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,再除以系爭 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又各共 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,但回復 共有物之請求,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,此觀民法第821 條規定即明,則原告基於共有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共有物之全 部予全體共有人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,其就該訴訟 所得受之利益,自應以共有物之全部價額計算。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 稱系爭土地)上,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○0號7樓頂樓 平台如附圖所示之增建物及水塔(占用面積65平方公尺)拆除, 並將該屋頂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;訴之聲明第二項及 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。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萬5,714元【計算式:342,000元/平方 公尺(系爭土地112年公告現值)×65 (系爭建物占用面積)÷7 層≒3,175,71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至訴之聲明第二及第三項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萬5,714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,482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部分,尚應補 繳2萬1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