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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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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王呈琳 王呈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王呈璋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原告為訴之一部撤回後,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527,2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,26 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繳納210,264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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