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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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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王俐臻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之意旨尚有未明,且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,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 ㈡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應補正訴訟標的(即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)。 ㈢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;如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,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,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, 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)。 ㈣、就以上應補正事項,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,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,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(另於檢附之證物部分,請補 正完整之買賣契約書影本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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