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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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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劉家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光夫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,656,64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3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 訟代理人為林子雅,惟未提出委任狀,請併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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