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代墊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陳月蕋 被 告 林連阿照 林督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」即「訴之聲明」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(最高法 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12 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上 揭規定,其起訴不合程式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