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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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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照圜即陳威頻即陳澭銨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另查本件繫屬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 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前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 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就附帶請求之孳息 不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9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8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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