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致凱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 告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475萬2,531元, 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。依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原告請 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(即112年12月11日)之利息已可得特定, 而應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480萬4,898元( 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8, 3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請求項目 起始日(民國年/月/日) 終止日(民國年/月/日) 足年年數 不足年日數 利率 計算式 應給付之金額(新臺幣,小數點第3位以下均四捨五入) 備註 1 34,752,531 本金 34,752,531.00 2 34,752,531 利息 112/12/1 112/12/11 0 11 5% 00000000×(0+11/365)× 5% 52,366.83 總計 34,804,897.83 總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34,804,898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