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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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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黃坤山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肆佰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等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再訴訟標的之價額, 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 徵收之,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4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賠償500,000元部分,為財產 權上請求,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 原告聲明第1、5項請求則均為非財產上請求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,000元。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0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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