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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5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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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葉秀玲 陳煥文 陳彥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李怡薇 葉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,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,故代位訴 訟之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至於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,係以撤銷權 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,應以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,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、93年度 台抗字第696號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: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21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所 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,並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據。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(下同) 7,141萬1,202元,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141 萬1,202元。另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間買賣系爭不動產 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中較低者 為準。而原告之債權額人民幣544萬559元依起訴時之匯率折算為 2,444萬9,872元【計算式:544萬559元×4.494,元以下四捨五入 】,故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444萬9,872元。又 預備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 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 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者即先位聲明 核定之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141萬1,202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4萬49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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