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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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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○○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○○○ ○○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被 告 ○○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○○○ ○○○ 被 告 HAVENGA BARENDA PETRUS 奎山學校財團法人台北市奎山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譚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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