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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7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元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8,524,3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,447元,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4,947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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