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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9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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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文速運通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其訴: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補正被告戴文速運 通公司之住所或居所。 二、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0元,原告應補繳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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