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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周自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兆美商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鴻仁 原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莉苓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○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,附表編號2利息欄關於「自111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羅伊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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