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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代墊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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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、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 第4款、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,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新臺幣〈下同〉50萬5,7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,265元,如非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 法裁定命補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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