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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叔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 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並自寄存之日起經 過10日生效,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,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之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玥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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