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張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金額「新臺幣陸拾貳萬 陸仟參佰壹拾柒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陸拾貳萬陸 仟貳佰柒拾柒元」。 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第二十行、第二頁 第二行關於「62萬6,317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62萬6,277 元」。 三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 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: 編號 尚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萬448元 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17% 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2 59萬5,829元 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17% 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合計 62萬6,277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