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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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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吳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榮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捌萬陸仟元, 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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