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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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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陳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程序事項 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   一、原告主張:㈠被告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)申辦現金卡使用,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.25計算。詎被告至民國95年2月28日預借現金、消 費款合計總額新臺幣(下同)45萬8,029元,未依約清償,嗣 中國信託銀行於100年3月22日將上開現金卡債權讓與伊,故 被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。㈡另被 告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,約定利率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。詎被告至民國95年4月26日止,有預借現金、 消費款合計4萬5,641元未依約清償,中國信託銀行亦將此信 用卡債權讓與伊,故被告尚積欠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迄未清償。㈢被告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(下稱日 盛銀行)辦理信用卡使用,約定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。詎被告至95年3月28日止,計有預借現金及消費款總額4 ,005元未依約繳款,嗣日盛銀行將此債權讓與伊,故被告亦 積欠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。㈣另被告向 訴外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,下稱復華銀行)申辦信用卡使用,約定利率 按週年百分之18.25計算,被告尚積欠復華銀行預借現金、 消費款金額計4萬782元迄未清償,復華銀行將此債權讓與伊 ,故被告尚積欠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 。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  三、原告主張被告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;又 分別向日盛銀行、復華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,並未依約清償 ,嗣中國信託銀行、日盛銀行、復華銀行將債權讓與伊,被 告尚積欠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等情 ,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帳務 查詢資料、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債權讓 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公告之新聞登報、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、復華銀行白金卡申請書、經濟部96年8月16 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號函可稽(見本院卷第16至45頁) ,堪信為真實。   四、從而,原告依上開契約及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款項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, 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 六、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,950元(即第一審裁判 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  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 原債權人 1 458,029元 自民國95年3月29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45,641元 自民國95年4月27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4,005元 自民國95年3月29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40,782元 自民國94年9月30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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