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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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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程嘉蓮 被 告 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 為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2行「...起至返還第一項房 屋之止...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...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 ...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 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施怡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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