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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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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和欣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(下稱系爭契約)第34條約定(見本院卷第27頁 ),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,依上揭規定,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和欣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和欣公司)於 民國110年9月3日邀同被告楊子蔚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兩造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8 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,利率約定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(月 )利率,自撥貸日起前6個月機動利率加碼1.49%按日給付, 第7個月起機動利率加碼7.5%按日計付,並分36期,按期定 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,及約明上開借款到期未全部清償時, 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借款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借款利 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和欣營造公司未依約繳付借款本 息,依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,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其尚 欠本金合計52萬8,716元;又被告楊子蔚為連帶保證人,自 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萬8,716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 最近截息日查詢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26-4 8頁),本院審酌前開書證,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5,950元(即第一審裁 判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(金額單位:新臺幣)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(註)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39,406元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% 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以左開利率10%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以左開利率20%計算 2 13,541元 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9.04%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以左開利率10%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以左開利率20%計算 3 142,905元 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9% 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以左開利率10%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以左開利率20%計算 4 32,864元 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.03%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以左開利率10%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以左開利率20%計算 合計 528,716元 註:編號1、2、3、4對應之原告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分別為 1.5%、1.54%、1.5%、1.53%(本院卷第48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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