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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回復原狀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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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李雪柔 釋雪歌 賴麗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楊雅涵律師 被 告 黃薰黎(原名:黃茹莉) 翁加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齡巧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訴訟代理人程昱菁律師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複代理人程昱菁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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