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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6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宋慶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志青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壹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元,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 伍拾柒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 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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