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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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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曹伯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勁衡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上訴駁回。 二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 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,並應依 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,此為 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表明上 訴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,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月8日送達,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04-11 4頁),揆諸首開條文規定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2  日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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