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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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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鄒登旭 被 上訴 人 李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上訴必備程式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7,092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 訴人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 未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。揆 諸首揭規定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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