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李阿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淑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350元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,加徵裁判費5/10;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除 未具上訴理由外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6號第一 審判決,提起上訴,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 下同)100萬元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。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 依法裁定命補正之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