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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輔助宣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輔宣字第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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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乙〇〇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 選定甲〇〇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人乙〇〇之輔助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〇〇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〇〇為乙〇〇(男、民國00年00月 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女,乙〇〇於民 國112年5月20日因輕度失智,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意識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,爰聲請宣告乙〇〇為受 輔助宣告之人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、親屬系統表、親屬會議同意書等件為證。 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者,法院 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輔 助之宣告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方勇 駿前訊問乙〇〇,以審驗乙〇〇之心神狀況,其對本院提問尚能 正確回答,惟依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:「⑴個人 史及相關病史:周員約自111年間開始出現記憶力及判斷力 下降現象,000年0月間由家人帶至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 診,診斷為『失智症』。目前周員仍有言語能力,也具備日常 生活基本自我照顧能力。但聲請人發現周員有做證券交易、 用保單借款、在商店偷竊物品等行為,擔心周員進一步發生 財產損失,故向法院聲請對周員為輔助宣告。周員已婚,育 有3女,教育程度為小學肄業,曾擔任西點師傅,但已超過4 0年未就業,目前係獨居。周員有胃潰瘍病史,無抽菸及飲 酒習慣,未曾使用任何非法精神作用物質,無家族病史。⑵ 現在生活狀況及身心狀態:①身體理學檢查:身材中等,無 其他異常發現。②精神狀態檢查:意識清醒;表情平淡;行 為合宜;可對談,話量少;思考內容貧乏;知覺、注意力均 正常;能正確辨識時間地點,但不能說出孫女名字;遠程記 憶尚可,近程記憶則顯著缺損;計算能力、判斷力均顯著缺 損。③日常生活狀況:可自己進食、如廁、盥洗、穿衣、沐 浴;交通需協助。經濟活動能力完全缺損,可與家屬互動。 ④臨床失智症量表:約為中度失智症程度。⑶鑑定結論:周員 之精神狀態相關診斷為『失智症』。周員因前項診斷,致其為 意思表示之能力、受意思表示之能力、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、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,均顯有不足。周員所患 上述診斷之預後不佳,預期會持續退化。」,有本院113年1 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稽,堪認乙〇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其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,則聲請人聲請對乙〇〇為輔助宣告即無不合,應予准 許,爰宣告乙〇〇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 四、按受輔助宣告之人,應置輔助人。法院選定輔助人時,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意 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(一)受輔助宣 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(二)受輔助宣告之 人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(三 )輔助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。(四)法人為輔助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 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113條之 1第1項、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 本件乙〇〇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,已如前述,自應選任 輔助之人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乙〇〇之女,為受 輔助宣告人最近親屬之一,應有相當之信賴關係,適於執行 輔助人之職務,且受輔助宣告人乙〇〇於本院調查時亦表示同 意由聲請人任其輔助人(見同上筆錄),乙〇〇之女丙〇〇、丁〇〇 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(見附卷親屬會議同意書),因 認由聲請人甲〇〇擔任輔助人,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 利益,爰選定聲請人甲〇〇為受輔助宣告人乙〇〇之輔助人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謝征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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