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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履行契約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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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參 加 人 簡榮英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吳姿穎律師 謝宜軒律師 上列參加人參加被告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彭阿斗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,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,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參加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參加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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