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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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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何宗翰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之0 被 上訴人 黃麟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 萬壹仟零捌拾元,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。又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;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。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聲明:⒈先位部分:被上訴人應將 如原審判決附表1所示之房地(下稱系爭房地)所有權應有 部分1/2移轉登記予上訴人;⒉備位部分:⑴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03萬6,03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⑵被上訴人應 代上訴人清償如原審判決附表2所示貸款於112年8月29日後 之各期本金及利息債務。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備位部分勝訴, 並駁回先位聲明請求。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 審上訴,並上訴聲明:⒈原審判決駁回後開第2項部分廢棄; ⒉前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/2 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。而系爭房地之價值經以卷附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(見本院卷三第134頁)計算為3 ,380萬元,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/2價值為1,690萬元一 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三第230-231頁),是本件 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90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萬1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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