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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撤銷假處分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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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俊男 相 對 人 謝昀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 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7 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 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74號裁 定准予假處分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 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唐千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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